《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一般姻亲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虽然夫妻的婚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但它本身并非是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因此,夫妻双方互有法定继承权,而姻亲关系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无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我国《民法典》未将入赘女婿作为法定顺序继承人。
但是,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一)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典原则取得的报偿。
(二)赘婿之妻去世,赘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这种丧偶赘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2023-03-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