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法律分析:(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商品零售2、自营商品进口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商品批发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3、商品进出口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回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消股东资格: 1、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2、如果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